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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对政府采购相关问题的答复摘编(一)

发布时间:2023-02-02 点击次数:320 发布人:肖家瑞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同?

问题: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小微企业,能否认定?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设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投标人为建筑类企业(经营范围仅有建筑工程类,无物业管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其为物业管理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能否对此提出疑问,因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而作无效响应处理。

答: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留言所述情形中,供应商应当对照物业管理划型标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可以不认可其中小企业资格,但不能以此为由否决其参加投标的资格。

留言编号:4762-3658623

2.中小企业与采购标的的关系如何确认?

问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如学校化学实验室教学设备采购,同类实验室包含了一百多种货物(如棉签、酒精灯、PH试纸等),在采购过程中,是否要求上述所有的货物生产制造商全部为中小企业?若出现其中的某些货物制造商不能满足为中小企业要求,是否应该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留言编号:6132224-wR3a

3.采购标的中的主要标的物与相应配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问题:如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所有货物的制造商是中小企业,那么才能通过资格审查。是不是对投标人(非制造商)不做是否中小企业的要求?同时,货物采购一般都会涉及一些配件,例如开关等。那么,开关等配件的制造商也要求中小企业吗?该如何设定才能避免供应商质疑。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开关等配件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相应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留言编号:9547-3661522

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产品中有部分设备是大型企业生产的怎么办?

问题: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目前我公司去投标一个项目,195万的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采购人将此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我公司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小型企业,但我公司的投标产品中有部分设备是大型企业生产的,比如:音响设备、多功能触摸屏、监控摄像头等。 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我公司是否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目前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比如200万以下的监控扩容,集成项目等,设备生产厂商均为大型企业。如果这样限定,我们中小企业就不能参与竞争了。 此类项目应如何操作?

答: 留言所述情形,该公司不能参与项目的投标。针对此情况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明确采购需求,开展市场调查后,确定是否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留言编号:6096-3664536

5.在校企合作中,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问题:高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采购合作企业的货物的情形,是否适宜单一来源采购?

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在校企合作中,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若使用企业资金的,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可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

留言编号:9121-3665157

6.工程类别的综合项目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请问:包含工程类别的综合项目,能否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为货物或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还是应按照采购法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内容需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例如:采购项目包含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其中建设工程500万元(达到工程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标准),货物2000万元和服务500万元(货物和服务部分与工程建设无关),能否依据87号令第七条,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为货物或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

答:留言所述情形,包含工程类别的综合项目,其中建设工程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按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

留言编号:1440-3664996

7.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问题:财库便函(2020385号文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请问,属于以上情况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答: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留言编号:5175500-HCeL

8.一招三年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如何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问题:请问关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2年或3年合计下来采购预算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果项目采用一年一续签的方式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最多不超过3年。这样的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答: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服务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留言所述项目若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留言编号:7160811-AB5P

9.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则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则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那么(1)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是否也不需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2)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综合司]答:网友您好,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1)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2)财政部第102号令定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既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

留言编号:2281-3668698

10. 87号令对同一品牌认定方法,其他采购方式可否参照执行?

请问一下,87号令第31条中对同一品牌下不同投标人投标的情况判定是否适用于竞磋、竞谈、询价等这些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可参照87号令对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的处理规定。

留言编号:9117-366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