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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对政府采购相关问题的答复摘编(四)

发布时间:2024-04-10 点击次数:45 发布人:孙继涛

 

1.竞争性谈判质疑期长于公告期,如何执行

问题:根据规定,竞争性谈判公告期“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与质疑管理办法中质疑期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存在时间上的差异,如何执行呢?

答:留言所述情形中,“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分别计算。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谈判文件依法提出质疑。

留言编号5144313-prdx

2.中标单位承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却未执行,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问题:我单位代理的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月,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时收到举报,中标单位在投标期间被所在社保中心稽查处罚(有处罚文件),处罚理由是未按实发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及个别员工未缴纳社保。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算作是承诺不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良好记录,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留言编号3105835-jsFd

3.投标报价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问题: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共三家投标人参与,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定后,投标人A为该项目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在采购人准备与中标人A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采购人发现中标人A的开标一览表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除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明显错位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留言编号0094400-4l5k

4.“兼投不兼中”的规定是否合理

问题: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近期在处理某投诉遇到了群口不一的问题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01、02、03三个包,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开评标。四家供应商同时参与了三个采购包的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且最终确定三个采购包的中标人为其中三家供应商并进行了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共有3个包,每个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标候选人推荐优选次序(01包→02包→03包)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01包和02包的排名均为第一名,则该投标人被确定为01包的中标候选人,02包则确定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俗称“兼投不兼中”。本人认为该设置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据此,提出如下疑问:1“兼投不兼中”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2“兼投不兼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3如果认可采购文件中的这种约定,那么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人的选择及中标人资格或推荐顺序进行约定吗?4“兼投不兼中”是否会为供应商围标串标或高价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留言编号9174325-1ZpC

5.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年的基准期应如何判定

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请问老师,这个前三年的基准是开评标时间,还是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还是其他时间?

答:是指供应商具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起算前三年内。

留言编号9134337-8TVY

6.评分办法规定供应商获得某项认证可作为加分项,是否合规?

问题:在某一个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购买交互一体机,在评分办法中要求所投交互一体机厂商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的每有一项得1分,据了解市场上能够满足的厂商是有3家以上能够满足的,结合项目情况,此项评分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留言编号9095826-LNgQ

7.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问题: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竞争性磋商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留言编号7104409-D3Bj

8.配件、辅料等材料是否应逐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问题:某市政路灯货物采购,主要标的是路灯灯具、灯杆、电缆,需要安装。有少量安装用辅材:河沙、水泥、螺栓、防护板、镇流器等,约占总价2%。供应商没把这几项辅材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全部逐一填报,故被评定为未按规定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到财政,财政也认为应把辅材全逐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才合规。请问:与主要标的物配套或配合用的辅材、辅料类附属产品,是否可以不需要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而是以主要标的物来认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生产?二是,上百个产品混合型货物采购,例如教学仪器采购。像三角板、圆规、量角器、手工纸、美术纸等等,每类产品批量很小,有的几百元、几十元。因投标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填漏了其中一两个产品,就导致其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这样的制度设计在采购实践中可能有一些不合理。 建议:希望财政部就此类似情形作必要的补充性规定或解释:可否规定为“混合型货物采购中,标的占比低于总合同价极低(例如占总价5%以下)的不作要求,而是以占比大的采标为主认定是中小企业产品类型”。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做要求。

留言编号5172200-SABG

9.招标文件售价的确定原则?

问题:对非电子化系统招标文件收费问题能否提起质疑投诉?招标文件费用是否合理是由财政部门还是发改部门确认?招标文件制作、邮寄包含哪些方面,是否包含制作的人工费用等?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但招标文件收费问题不属于提出质疑、投诉的事由。如认为收费问题不合理,可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反映。

留言编号1094821-NKNr

10.组织质证会的时间是否应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问题: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组织质证会的时间是否可以予以扣除,即质证会的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的30个工作日内?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留言编号1174506-Ta8P